第一条 为平衡岛内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,解决岛内外法律服务配置不均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律协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岛外各区设立律师事务所、鼓励符合条件的岛内律师事务所在岛外各区设立分所、鼓励岛内律师事务所迁址到岛外各区。
第三条 自本规定之日起,在岛外各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,以及岛内律师事务所迁址到岛外各区的,律协将给予免除前三年的律所团体会员费。
第四条 申请免除前三年的律所团体会员费,应当向律协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书;
(二)律所及分所设立的批准文件或律所迁址的批准文件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并由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,自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