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律师协会关于鼓励在岛外各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

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20-12-11 来源: 厦门律师网 浏览量: 18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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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平衡岛内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,解决岛内外法律服务配置不均,制定本规定

第一条 为平衡岛内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,解决岛内外法律服务配置不均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律协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岛外各区设立律师事务所、鼓励符合条件的岛内律师事务所在岛外各区设立分所、鼓励岛内律师事务所迁址到岛外各区。

第三条 自本规定之日起,在岛外各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,以及岛内律师事务所迁址到岛外各区的,律协将给予免除前三年的律所团体会员费。

第四条 申请免除前三年的律所团体会员费,应当向律协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申请书;

(二)律所及分所设立的批准文件或律所迁址的批准文件。

第五条 本规定自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并由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,自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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